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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平:洪岩仙境惹“抢占”风波 中国品牌网 时间:2015-10-30 14:48 来源:本站 作者:俞辉 点击量:196次
专家透露,发包景区是景区发展和生态文明保护的“拦路虎”。 乐平“洪岩仙境”是国家4A级景区,江西省重点风景名胜区。 近期,该景区经营权因转让引发摩擦,所谓的“抢占”风波引发各界关注。 而“抢占”的背后,是该景区四度易主,深陷转让怪圈。景区被指除被批准为国家4A级景区外,景区相关硬件投入、景点开发、营销管理等方面滞后不前。 今后,景区或将引入国家公园的理念和管理模式,逐步禁止发包,类似纠纷或将迎刃而解。
天气晴好,但“洪岩仙境”景区却门可罗雀
洪岩公司大门紧闭 “接管”景区的冲突 “国家4A级旅游景区被‘不法分子’霸占,招商引资的合法经营者被驱赶……”近期,李琪俊把自己的“投诉材料”发到了网上。 10月22日,身为景德镇市洪岩风景旅游有限公司(下称洪岩公司)法人代表的李琪俊从浙江温州驱车赶到乐平,对新法制报记者讲述了事发经过。 李琪俊介绍道:“9月5日,60多个不明身份的人来到景区驱赶工作人员,声称景区被他们接管了。景区管理人员也被带走了。” 在李琪俊看来,上述人员属于“非法霸占”景区。因为他是洪岩公司的现任法人代表,个人拥有公司100%的股权,是景区惟一的合法经营者。 据李琪俊介绍,早在2005年,该公司与乐平市政府及洪岩镇政府签订了《洪岩仙境景区承包合同》,其拥有该景区为期25年的承包经营权(到2030止)。 李琪俊说,“抢占”景区的是江西省民善河道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民善公司)的相关人员,起因与一份《股权转让意向书》有关。 这份《股权转让意向书》显示:“2015年5月30日,洪岩公司李琪俊与民善公司陈享华、廖心善达成转让意向,拟转让公司100%股权。转让后,李琪俊无须承担洪岩公司任何责任,转让价格为3300万元,李琪俊收取了对方100万元意向金。” 李琪俊强调,这只是一份《意向书》,双方既没签订正式合同,也没转让股权,且《意向书》第七条明确规定:“若因客观原因未能签署转让合同(时间限定为9月5日前)以及公司未能在9月5日前完成股权变更手续,则本协议自动解除。” 据此,李琪俊认为,民善公司强行接管于法无据。 “距离事发已经过去47天了,对方仍未归还景区。”李琪俊说,对于民善公司的行为,当地政府部门至今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 突如其来的债务 对于被指“抢占”景区,民善公司股东陈民民向新法制报记者大倒苦水。 在签订《股权转让意向书》后,陈民民等人便开始为接管景区做准备。 陈民民称,由于洪岩公司经营不善,至今未能提升景区形象。发展至今,除被批准为国家4A级景区外,景区相关硬件投入、景点开发、管理营销等方面均滞后不前。 “为此,我们投入巨资,请多位专家对景区进行了重新规划。”陈民民说,他们还邀请了省规划设计院专家,到广东、广西、福建、浙江等地实地考察,结合景区自身情况,边谈边规划边实施。 与此同时,他们还与三清山景区、婺源景区进行了沟通,准备打开乐平至婺源旅游通道,把景区纳入景婺黄生态大旅游圈。 经营权转让的怪圈 谈到如何协调解决眼下的纠纷,洪岩镇纪委书记徐泉水表示,当事双方签订股权转让意向书,均未将转让股权一事告知镇政府。 不过,事发第二天,9月6日,洪岩镇政府向景区下发了停业整改通知书。后来,镇政府多次组织双方协商调解,但由于双方分歧过大,始终未能达成一致。 “建议双方走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徐泉水说。 洪岩镇司法所所长廖金保更关心景区的“命运”。 据廖金保介绍,2002年,通过招商引资,景区发包给了温州商人周某等人。后来,周某又通过招商于2005年发转包给黄某经营,黄某成立了景德镇洪岩风景旅游有限公司;2009年,黄某又将公司100%股权转让给了自己的“小舅子”李琪俊。而现在,李琪俊又要将景区转让给民善公司。 “短短13年,景区四易其主,这很不利于景区的发展建设。” 10月21日,记者在前往景区的路上,也感受到这种担心并非多虑。 景区道路崎岖不平,一些道路还是土路、杂草丛生,景区内由于年久失修,溶洞内的灯光或明或暗,山下原本正在建设的一排排游客接待场所,结果成了烂尾楼。白天游客门可罗雀,离景区入口不远的医务室内也桌椅空空、布满了灰尘;而承担餐饮住宿的洪岩山庄几近闲置状态。 对于“抢占景区”一事,廖金保也早已见怪不怪。 据他介绍,在2015年6月5日之前,景区仍由黄某派亲属等人来打理经营景区,形成一种“家族式”的管理公司经营模式。李琪俊作为该公司法人代表一直未参与景区的管理。 6月5日,李琪俊提出,其个人为景区公司的法人代表,要求接管景区经营,带人将黄某的家人从景区清出。而此事,李琪俊也没有按规定事先汇报至洪岩镇政府。 “当时,为了维护景区社会治安稳定,配合其进行了接管。最后,李琪俊进驻景区经营还是很平稳的。”让廖金保百思不得其解的是,李琪俊又现在着手将公司转让出去。 “有法不依”的苦果 针对民善公司的做法,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肖文军律师认为,洪岩公司是景区的合法经营者毋庸置疑,民善公司应在签订合同、变更股权后再行进驻景区,否则可能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肖文军称,“意向书”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初步洽商,就各自的意愿达成一致认识而签订的书面文件,可随时变更或补充,是双方进行实质性谈判的依据,是签订合同的前奏。但它还不是正规的合同。合同是具有特定内容的协议,用来约定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经签约不能随意更改。 肖文军还表示,如果洪岩公司有债务且有隐瞒情节,那么就存在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依据《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背诚实守信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江西财经大学旅游与城市管理学院副教授曹国新则指出,洪岩仙境作为国家级4A景区,上演“抢占”景区这一幕,是乐平当地景区有关管理机构“有法不依”的结果。 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风景区应设立管理处,并将管理权与经营权分离。未经风景区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经营者不得私自转让景区经营权,只得转让人工修建的设施及附属建筑。如果要变更经营者,应向当地政府或管理部门报告,在通过评估,确认不影响景区资源的情况下,由政府部门主导协调双方完成交接。 “多管齐下”的推动 曹国新指出,旅游业目前存在反经济周期性规律。在这样的背景下,景区要做大做强,需要承包人与管理机构“双管齐下”。 拿洪岩仙境景区来说,曹国新进一步分析称,洪岩公司经营也好,民善公司接管也罢。产权人(洪岩镇政府)应发挥所有权人的作用,重新在承包合同中作出具体约定,诸如“1年投资1000万”、“确保兴建哪些设施”、“开发哪些景点”。如果经营不善,达不到预期目标,实在经营不下去的,还可以参照萍乡孽龙洞、赣州陡水湖的做法,政府部门可依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启动承包人破产清盘程序,并将景区回购,再通过公开招投标形式发包给其他有实力的公司。只有这样,类似纠纷方可避免再次发生。 曹国新还透露,在旅游引进民间资本的黄金期过后,今后景区或将引入国家公园的理念和管理模式,以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保护和适度旅游开发为基本策略,由国家开发政府投资,不再发包景区经营权,商人投资所谓的景区建设,也只是发包特许经营权,诸如景区市场营销、旅游车,客源整合等等。 据悉,今年6月,我国已选定9省市开展国家公园体制试点。试点结束后,届时或将向全国铺开。 对此,李琪俊则表示,民善公司有关人员确实来过景区,但是否请专家进行过重新规划,他不得而知。 陈民民称,就在此时,他获悉洪岩公司与浙江省永嘉县一公司存在债务纠纷,法院将冻结洪岩公司财产。 6月16日,一份由温州市鹿城区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显示:“永嘉县永丰废纸回收有限公司与洪岩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以洪岩公司未还300万元为由,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扣押洪岩公司名下财产。” 最终,法院裁定,查封景区内洪岩公司名下房产。 不仅如此,陈民民还称,李琪俊以公司名义在银行的借款也已到期,本息1000万元未偿还,遭到银行追索欠款。 “我们不可能收购一家负债的公司,3300万元得是净资产。”基于洪岩公司负债问题的暴露,陈民民认为,李琪俊不应隐瞒公司债务。为避免出现纠纷,公司要求李琪俊先行还债,再转让公司。 李琪俊则表示,他确实以公司名义借了一些钱,但他希望在签订转让合同后,先行支付转让款,再用于偿还上述债务。 当事双方僵持不下,迟迟未签订转让合同。于是,到了意向书中确定的接管日期即9月5日,就发生了所谓的“抢占”景区一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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