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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黑河市市长质量奖的管理办法

中国品牌网 时间:2016-08-03 10:07 来源:本站  作者:刘子豪   点击量:111次

  中国品牌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黑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2016年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质量水平,持续改进经营业绩,增强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质量荣誉,主要授予质量领先、管理卓越、技术创新、品牌优秀、效益突出,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提升企业或组织综合竞争实力为宗旨,以社会公示、专家评议、政府审定为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推进全市经济结构调整优化和转型升级。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不收取费用,鼓励企业或组织自愿申报,并严格按照评审规则、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分为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每两年评选一次。原则上每届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不超过2个,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获奖企业或组织不超过6个。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设立市长质量奖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议委员会”),审议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七条 审议委员会由市发改、工信、财政、环保、市场监管、科技、交通运输、商务、统计、城乡建设、农委、水务、旅游、新闻等单位组成,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

  第八条 审议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程序和制度规范;

  (三)审议、公示评审结果,向市政府提请审定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九条 审议委员会秘书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程序;

  (二)组织开展市长质量奖申报、评审、宣传、推广、培育等工作;

  (三)组建评审专家库,并从中遴选产生每届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组;

  (四)向审议委员会报告市长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委员会审议;

  (五)对评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六)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

  第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辖区、本系统和本行业企业或组织市长质量奖的培育、组织、申报和宣传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市长质量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黑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正常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掌握核心技术、自主品牌,产品服务、经营质量、技术创新、产品研发、节能减排、市场竞争力等方面在省内处于领先地位。

  (三)运用现代质量管理理论和方法,积极采用卓越绩效模式,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具有良好的示范和带动作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突出。

  (四)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环保、质量等有关政策,其中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内的企业或产品应取得有关证照。近3年在各级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中未发现质量和安全等事故问题,没有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五)依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记录和市场信誉,顾客满意度高,发展势头良好。

  第十二条 凡企业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职业病防护等政策。

  (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3年有质量、安全生产、环保、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

  (四)近3年国家和省、市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出口产品质量检验检疫合格率未达到100%,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退运。

  (五)近3年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

  第四章 评审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议委员会秘书处应按照不同行业经营规模、质量管理、技术创新与管理创新、市场占有率、顾客满意度、诚信记录及社会贡献等方面要求,制订评审规则,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质量工作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效实施和不同行业评审的科学性、一致性。

  第十四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未达到评审规则要求的,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获奖名额可减少或空缺。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开展前,由审议委员会审定评审规则,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企业或组织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审议委员会秘书处。由审议委员会秘书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对申报材料不完整的,及时通知企业或组织补充完善。经审核合格的材料,送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组依据相关评审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评审报告,并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由审议委员会秘书处书面告知原因。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组依据相关评审标准对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进行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九条 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专家组对参评企业或组织进行综合评价,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推荐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报送审议委员会秘书处。

  第二十条 审议委员会秘书处接到获奖企业或组织推荐名单后,征求审议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意见,并将相关意见汇总后连同综合评价报告一并提交审议委员会审议。审议委员会将审议确定的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向社会公示。审议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审议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议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名单,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向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获得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金10万元和5万元,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第二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市长质量奖评选表彰有异议的,可以向审议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五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异议应当以实名提出。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注明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审议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第二十七条 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审议委员会进行异议调查,不得推诿和延误。审议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异议调查。

  第二十八条 审议委员会应当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方,并通报给相关申报材料接收单位。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条 企业或组织提供的申报材料应当真实有效,严禁弄虚作假。对于弄虚作假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尚未授奖的,取消其当年获奖资格;已经授奖的,经审议委员会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缴奖金,并予以公开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今后申报市长质量奖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使用市长质量奖称号进行形象宣传时,必须注明获奖年度。获奖企业或组织不得使用市长质量奖称号进行产品宣传。

  第三十二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在获奖称号有效期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发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撤销奖励并公开通报。

  第三十三条 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及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和相关规定。对在评审过程中违反评审纪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当履行向社会公开和推广先进管理方法和经验的义务。各相关部门应当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成果和方法。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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