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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通知公告

·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基本工资标准有关操作事项的通知》

中国品牌网 时间:2016-05-09 15:03 来源:本站  作者:刘子豪   点击量:110次

  中国品牌网: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方便缴存单位和职工办理业务,维护广大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基本工资标准有关操作事项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64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十堰实际,现对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实行年度审核,为确保年审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主要内容

  1、缴存单位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全称)、单位性质、组织机构代码证号、单位地址、法人代表、经办人员、联系电话等。

  2、缴存年审对象。包括:在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中介机构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在岗人员(包括聘用制、合同制和人事代理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

  3、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24%(单位和个人各缴12%);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24%(单位和个人各缴12%);其它单位最低不得低于16%(单位和个人各缴8%);特困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报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单位和个人各缴5%)。

  4、工资总额包括内容。

  行政单位:基本工资、国家统一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物业管理补贴、交通补贴、公务员通讯补贴;

  事业单位:基本工资、国家统一津贴补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缴费基数、物业管理补贴、交通补贴、处级以上干部住宅电话费;

  企业及其它单位:基本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类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状况下支付的工资。

  5、年工资总额计算时间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6、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计算方式。

  (1)行政机关单位:

  月缴存基数=(基本工资+国家统一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物业管理补贴+交通补贴+公务员通讯补贴)÷65%

  (2)事业单位:

  月缴存基数=(基本工资+国家统一津贴补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缴费基数+物业管理补贴+处级以上干部住宅电话费)÷65%

  (3)企业及其它单位

  月缴存基数=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工资总额÷12。

  7、月缴存额的计算方式。

  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月缴存基数×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具体为:

  ①行政单位:

  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金额=【(基本工资+国家统一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物业管理补贴+交通补贴+公务员通讯补贴)÷65%】×24%(单位和个人各12%)。

  ②事业单位:

  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金额=【(基本工资+国家统一津贴补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缴费基数+物业管理补贴+处级以上干部住宅电话费)÷65%】×24%(单位和个人各12%)。

  ③企业及其它单位:

  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金额=月缴存基数×(16%—24%)(单位和个人各8%—12%)。

  ④特困单位:

  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金额=月最低保障工资×10%(单位和个人各5%)。

  以上月缴存基数的计算(职工月工资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即市行政企事业单位不得超过13500元/月;中央、省驻市企业单位和实行省垂管理的单位不得超过15000元/月;十堰市特殊困难单位最低不得低于2016年十堰城区最低工资保障数为1225元/月;丹江口市、郧阳区、房县、竹山县、竹溪县、郧西县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月。

  二、填报要求

  1、2016年度缴存单位缴存人数、基数、比例没有发生变动的,只需填报《单位缴存情况确认表》。

  2、2016年度缴存单位缴存人数、基数、比例发生变动的,需要填报2016年度年审报表。

  3、缴存基数或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要求的,需填报《住房公积金未能达基、未能达比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经各办事处、管理部初审,报中心审批同意后,再按年审要求办理年审。

  4、需下调缴存比例的单位,需提交书面申请,经各办事处、管理部初审,报中心审批同意后,再按年审要求办理年审。

  5、各类报表必须填报完整、准确,不得有误。

  6、分类明细表中,职工本人必须签名、填报手机号码(方便短信群发信息)。

  三、报送要求

  各类报表需报送纸质报表两份及电子文档到各公积金办事处、管理部服务大厅审核审批。

  四、年审时限

  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审办理时间为发文之日起至6月30日止。

  五、其它要求

  1、各缴存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5日内将单位缴存和为职工代扣的住房公积金汇缴至住房公积金指定的银行专户内,如果不及时缴存上账,将影响缴存职工的利息收入,造成职工权益受到损害。对恶意不及时缴存公积金的行为,我中心将根据《条例》和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关于统一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等工资总额计算口径的通知》 文件,认真计算好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

  3、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每年审核一次,年审后不再调整(人员正常增减的情况除外)。凡未办理缴存年审手续的不予分配个人明细账,停办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等相关业务,并依据《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4、按照《条例》要求,规范缴存时间,各缴存单位要按月为职工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的,城区单位缓缴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各县市单位缓缴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否则不予办理提取和贷款等相关业务,特殊情况超出规定期限的需提出书面申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科审批后,方可正常办理提取和贷款等相关业务。

  5、缴存单位以往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未能达基、未能达比的,可通过办理补缴手续,补齐以往年度欠缴的公积金。

  六、表格下载

  《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确认表》、《2016年度缴存住房公积金年审表》、《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明细表》、《行政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明细表》、《事业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明细表》、《企业等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明细表》、《住房公积金未能达基、未能达比申请审批表》可从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网址:www.sygjj.gov.cn;也可复制使用。

  七、咨询电话

  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科:8107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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